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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恶重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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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不敬――“大不敬”至少从秦朝开始专指侵犯皇帝尊严的罪名,隋唐以后包括如下罪行:盗窃皇帝用于祭祀神灵的祭品,盗窃皇帝的生活用品;偷盗或伪造皇帝的印信;因失误在为皇帝合药时没有按照药方配药或写错了封题;为皇帝烹调“御膳”时因失误而触犯“食禁”;为皇帝制造车辆或船只因失误而不牢固;根据礼教臣子对于君父有所冒犯;“指斥乘舆”,即严厉指责皇帝;对于皇帝派出的使者不够尊敬。对于大不敬的处罚也以斩、绞为主。

不孝――中国古代很早就有“罪莫大于不孝”的说法,据说这是夏朝法律就已确立的原则。隋唐以后的不孝是一组被认为严重违反孝道的罪名,具体包括:1子孙告发或诅詈祖父母、父母,告发者和谩骂者都要处以绞刑;2祖父母、父母“别籍异财”,即子孙在祖父母、父母尚未去世的情况下就和祖父母、父母分家单过(如为祖父母、父母指示则无罪),徒三年;3违反祖父母、父母的“教令”(教训和指令),徒二年;4“供养有缺”即对祖父母、父母的供养不充分,徒二年;5在服丧期间违反孝道,徒三年,如娶妻、出嫁、奏乐、脱掉丧服改穿“吉服”;6“闻祖父母、父母丧,匿不举哀”,流二千里;7诈称祖父母、父母死,徒三年。

不睦――不睦是一组亲族内部互相侵害的罪名,因有违礼教“亲亲”的原则,也列为十恶。《唐律》规定这类罪名包括:1谋杀缌麻以内的亲属。谋杀缌麻以内尊长的,流二千里,尊长谋杀缌麻以内卑幼亲属的,各依故杀罪减刑二等;2出卖缌麻以内亲属。将期亲以内的卑幼亲属强行出卖为奴婢的,和斗殴杀死期亲以内卑幼亲属同样处理;3妻子殴打、谩骂或告发丈夫和大功以上的尊长及小功以内的尊属。妻子殴打、谩骂丈夫及尊长亲属的,比照丈夫的同样行为减罪一等,告发丈夫以及丈夫的祖父母、父母的,徒二年。

不义――不义是一组违反礼教尊卑等级之义的罪名。隋唐以后主要指平民谋杀本地各级地方长官,士兵谋杀本部五品以上的长官,学生谋杀老师。凡是预备谋害的,流二千里,已伤害的绞,已杀害的,皆斩。

内乱――内乱是一组亲族内部的性犯罪罪名。隋唐以后主要指小功以内的同辈亲属通奸,双方均流二千里。如果是强奸的,男方处绞刑;但如果是和祖父、父亲的妾通奸的,或是和小功以内不同辈分之间通奸的(指伯叔母、姑、姐妹、儿媳或孙媳、侄女)就要处绞刑。

实际上除了“十恶”以外,还有许多被认为是严重触犯统治秩序的犯罪同样不可赦免。历代发布的大赦令中,一般都列举谋杀以及故意杀死他人、放火、劫囚、受财枉法等不得赦免,明清法律明确规定,十恶以外的杀人、盗窃官府财物、强盗、窃盗、放火、盗墓、犯奸等罪犯,也是“常赦所不原”。

《细说中国法律典故》姜歆九州出版社2008-1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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